当真爱变成仇恨,当温情变成愤怒,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,真诚也早已枯萎,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,隐匿财产,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“自然”的选择。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,几乎90%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。不只对于分配的方法,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,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,导致这种分歧是什么原因之一,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。
1、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法与处置对策。
1、瞒天过海,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。
容易见到方法:婚姻律师网代理的案件中,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,较为丰裕的收入,决定了不少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。有的颇有心机的当事人,在面临离婚之前,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,而另一方却不能而之。在离婚时,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地产的事,该房地产自然也不在一同财产分割之列。
处置对策:因为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,在夫妻平常相处时,难免购房者或许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,因此,假如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致使另一方怀疑另有房地产,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,看有没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,与向房地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。假如一方行为不露声色,没蛛丝马迹可查,就要使用推理的方法来确定一方是不是购买了房地产。譬如: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地产,依据另一方的认知,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什么地方?假如或许会给情人居住,就能设法调查情人住处,查到门牌号后,到房产买卖中心查该套房子的产权状况。假如或许会给亲属用,就能先确定排查范围,然后再一个个排除。通常情况下,当事人私自购房后,空关的可能性不大,即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,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不是与房产中介公司往来,也就是说,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。
处置本钱:通常情况下,靠另一方当事人我们的力量和能力非常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,因此,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与其他有关职员,就看上去非常重要。当然,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,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,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,支出和投入、风险和获益比就不需要多述了。
2、移花接木,私自将产权买卖过户到别人名下。
容易见到方法:假如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,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,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,需要要共有人一致赞同,房产买卖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流程。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,却不可以排除一方将房地产擅自过户到别人名下、套取、转移现金的可能。
使用这种方法隐匿转移财产,并非一种非常高明的处置方法。由于对于买卖过程及买卖对象,整个线索步骤在房产买卖中心一查即知。但一方仍使用的目的,在于套取现金后,找消耗的原因进行脱身,不可以不说,这是一种虽然笨拙、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