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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商铺出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

www.scnks.com 2025-06-14 合同纠纷

上海商铺出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

18日

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闵民三初字第383号

原告上海#######公司闵行分公司,注册地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一楼。

法定代表人###,总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陈如浪,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陈如波,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蔡某某,男,1973年7月1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##省##市##镇##村##号,现住上海##路###弄##号#02室。

委托代理人李某,女,#族,住上海浦东新区##路##弄##号#03室。

原告上海#######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##出租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22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李红以浅易程序独任审判,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如浪、陈如波、被告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上海#######公司闵行分公司诉称:
15日,原、被告签订了进场承包经营合同。合同约定,原告将坐落于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##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摊位出租给被告,租期自28日起至29日止。合同履行期间内,被告不能随便停业、关门;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的,原告有权终止合同,收回被告承租的摊位,租金不予退回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,向被告出货了该出租摊位,但被告违约未开始营业,导致该铺位闲置,故诉至法院,需要依法判令:1、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《##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》;2、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;3、被告已58000元承包金承担违约责任。

为证实诉请,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:

1、被告与案外人上海贸家具装饰公司签订的《出租合同》一份;

2、产权证一份,已证明系争房子的产权人是上海贸家具装饰商厦;

3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《企业名字变更核准公告书》一份,以证明上海贸家具装饰商厦更名为市贸家具装饰公司;

4、原、被告签订的《##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》一份;

5、原告发给被告的告知函一份,已证明原告多次需要被告经营,但被告不予理睬;

6、##商业广场开始营业的有关网页资料与宣告单据和新闻报道,以证明##商业广场3日开张;

7、承租户的有关信息资料,以证明##商业广场的开始营业率达到了95%。

Tags: 合同法 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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