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员带走商业秘密是劳动争议纠纷吗
不是。
《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条规定,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,适用本法:
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
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;
因除名、辞退和离职、辞职发生的争议;
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;
因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;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。
职员带走商业秘密没在上述规定里,所以,此类纠纷劳动仲裁不会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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